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做好应急物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应制定规范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通常表现为采购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概念清晰、规定简洁、使用方便、司法判例完善、多部门法条配合密切等特点,由此构建起概括能力强、适用范围广、启动较灵活的应急采购法律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本 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或者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资采购制度是为了指导、规范采购行为,使采购业务在可控范围内能够顺利进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侧重于管理的层面,约束采购行为的各个环节,从公司的角度对采购环节效益最大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做好应急物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应制定规范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通常表现为采购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概念清晰、规定简洁、使用方便、司法判例完善、多部门法条配合密切等特点,由此构建起概括能力强、适用范围广、启动较灵活的应急采购法律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本 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或者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产性物料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生产物料未用完的,近期不再生产此种型号时,要将余料经确认退给仓库;2、生产线出现来料不良与人为损坏的物料,如间接影响到生产线的,要及时将不良品退回仓库处理;3、生产入库的成品、半成品,物料员应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外包装标识是否完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生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一)物料规格标准化,减少物料种类,有效管理物料规格的新增与变更;(二)适时供应生产所需之物料,避免停工待料;(三)适当管制采购价格,降低物料成本;(四)确保来料品质良好,并适当的管制供货商;(五)有效率的收发物料,提高工作人员之效率,避免呆料、废料之产生;(六)掌握物料适当的存量,减少资金的积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库主要的作业主要分为入库,出库,保管三大部分。你要按照送货单上的数目将材料清点清楚,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向你的主管汇报,得到指示意见后遵照执行就好了,经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就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入库单,登记进销存帐或录入ERP系统。对于生产部门领料的话根据BOM表(或生产计划部门审核通过领料单据)照单发料,然后登记进销存帐或录入ERP系统。对于发货的话按照财务开出的送货单或经其审核的出库单发货登记进销存帐或录入ERP系统。把你每月进销存整理好,交给财务,他们要做帐及成本核算。法律依据:《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盘盈物资为仓库盘点检查发现实物多于帐面的物资;无主货为非仓库之原因造成的不明货主物资。第三条 仓库物资盘点检查办法,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87)物运仓字第90号《帐、卡、物三相符率考核办法》办理。
第3种观点: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门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新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4、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资采购制度是为了指导、规范采购行为,使采购业务在可控范围内能够顺利进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侧重于管理的层面,约束采购行为的各个环节,从公司的角度对采购环节效益最大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法律依据:财政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资采购部职责(一)负责物资采购、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制定;(二)负责物资采购员、调拨员和保管员的监督与管理;(三)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物资仓储的管理;(四)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的招标;(五)负责本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本公司所需各种物资;(六)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法律依据:《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七条 为节约采购成本,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由于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失误,造成物资积压损失,由原单位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第 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进行上报。在每月的25日前向物资采购部门上报下个月的采购计划,由基层单位编报,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物资采购部汇总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造成物资缺口及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迟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第九条 计划外急需采购的物资,由基层单位填制《急需物资请购单》,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必须填写领料单,经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领用。2,领料单必须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统一用大写, 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隙) ,多余的空格要加盖"以下空白章"或用笔划掉,并由保管员标注价格后,方可审批,领用。3,各车间必须建立材料领用和使用登记台帐,严格进行登记,必须注明领用日期,使用日期, 安装地点,领料人和使用人, 并由使用人亲笔在登记表上签字。4,领用材料要随用随领,车间不得存放过多的材料,对现有存放的材料,要进行详细造册,登记,登记表报设备处保存一份.公司每月要组织对各车间材料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者将给予严惩。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20 评论 分享 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20 评论 分享 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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