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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自来水投诉电话 法律问题

来源:吃客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村自来水投诉可以找水务局投诉。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投诉当地自来水公司的方法如下:1、拨打当地自来水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2、拨打12345热线,该热线可转接水务主管部门;3、拨打当地住建委监察电话,向当地住建委监察投诉;4、如果都无法解决或无故拖延解决,可找电视台等媒体。水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1、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2、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4、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5、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并组织指导整治;6、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7、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8、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乡村自来水投诉可以找水务局投诉。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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