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城市,也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设立的重要城市之一。目前,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这里为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提供了宽敞的办公、庭审和研究空间,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解决了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并不常驻,而是按照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庭审和研究活动。因此,如果需要到该巡回法庭咨询或提起诉讼,请提前查询该庭审时间和地点。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有何意义?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其具体意义如下:一、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作为最高的派出机构,可以指导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司法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优化司法资源: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合理调配和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庭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程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的设立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盖最高人民印章。 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及6个巡回法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城市,也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设立的重要城市之一。目前,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这里为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提供了宽敞的办公、庭审和研究空间,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解决了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并不常驻,而是按照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庭审和研究活动。因此,如果需要到该巡回法庭咨询或提起诉讼,请提前查询该庭审时间和地点。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有何意义?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其具体意义如下:一、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作为最高的派出机构,可以指导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司法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优化司法资源: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合理调配和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庭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程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的设立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1种观点: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广州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样1、(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相关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一)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9、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规定,高级人民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下级请审理的一审案件;最高院制度管辖的一审案件;对中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再审案件;中院报请的复核死刑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1种观点: 下列案件由巡回法庭受理: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9、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最高第四巡回法庭是中国最高人民派驻全国各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机构之一。根据《关于设立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规定》,最高巡回法庭的职责是审理全国性、地区性、涉外性的重大案件,特别是存在争议、社会关注度高、难度大、风险大等特点的案件。巡回法庭还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提高下级的办案水平和质量。最高第四巡回法庭的主要负责范围包括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案件和涉外案件等。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1. 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案件:比如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2. 涉外案件:比如涉及外国当事人、外国法律适用等的案件。3. 其他指定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的工作部署,第四巡回法庭还可能审理其他特定的案件,如涉及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资源等领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第四巡回法庭只负责审理符合其职责范围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应当交由下级或者其他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设立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责是审理全国性、地区性、涉外性的重大案件,特别是存在争议、社会关注度高、难度大、风险大等特点的案件。
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城市,也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设立的重要城市之一。目前,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这里为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提供了宽敞的办公、庭审和研究空间,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解决了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并不常驻,而是按照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庭审和研究活动。因此,如果需要到该巡回法庭咨询或提起诉讼,请提前查询该庭审时间和地点。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有何意义?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其具体意义如下:一、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作为最高的派出机构,可以指导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司法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优化司法资源: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合理调配和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庭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程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的设立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案件包括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四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2种观点: 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联系方式多少?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省会南京市,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盖最高人民印章。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盖最高人民印章。 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如下: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2、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编制员额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职业意识。3、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经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盖最高人民印章。 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是的,最高人民已经设立两个巡回督导合议庭,开展巡回接访。巡回督导合议庭主要督导办理重点疑难案件,此外还将通过暗访接待窗口、走访信访群众、约谈相关领导等方式,查找涉诉信访落后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督促及时整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城市,也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设立的重要城市之一。目前,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坐落于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技园南路交汇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这里为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提供了宽敞的办公、庭审和研究空间,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解决了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并不常驻,而是按照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庭审和研究活动。因此,如果需要到该巡回法庭咨询或提起诉讼,请提前查询该庭审时间和地点。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有何意义?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其具体意义如下:一、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作为最高的派出机构,可以指导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司法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优化司法资源: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合理调配和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庭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程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在深圳的设立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盖最高人民印章。 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2、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编制员额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职业意识。3、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经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3种观点: 最高院巡回法庭是为了解决案件审理难和群众诉求问题,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审理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案件、结合实际开展司法救助等。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最高院巡回法庭是中国最高人民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决案件审理难和群众诉求等问题,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一、审理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地无法承担审理工作时,上级可以将案件指定或交办给巡回法庭。二、结合实际开展司法救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需要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的困难群众和社会团体。最高院巡回法庭依托全国性的案件审理资源和权威性,积极履行司法救助职责,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三、其他职责。最高院巡回法庭还负责开展法律宣传、抗诉工作等,起到较为重要的法律服务功能。巡回法庭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其他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参考依据。不过,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成立,为解决案件审理难和群众诉求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安排。其职责范围涵盖审理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案件,开展司法救助等。对于社会建设和司法公正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由最高人民工作需要,设立在全国各地。巡回法庭受最高人民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工作原则。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案件包括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四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9、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9、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一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宣传、调解和裁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在全国设立的巡回庭,其主要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其职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法律适用: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地法律需求,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指导和督促: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和督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审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开展司法宣传:巡回法庭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形式,加强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调解和裁决:对于涉及较大社会影响、亟待解决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裁决,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度。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和地方审判机构有何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是最高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对地方各级进行指导、督促、调解和裁决等工作。而地方审判机构则是指负责当地审判工作的,分为基层、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工作。因此,最高人民巡回法庭与地方审判机构在机构性质、职能和权限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的职能范围涵盖了司法体系中的多个方面,通过其工作的推进,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推进司法改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2、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编制员额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职业意识。3、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经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只有一个,总部在北京。但最高法有6个巡回法庭,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盖最高人民印章。 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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