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将会驳回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可,但这种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此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个别判断,逐个审查;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以及实物检验的方法。
以下几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民事诉讼中,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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