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的规定可以知道,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机关、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机关。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拘一般指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比起其他强制措施而言,就在于取保候审不人身自由,对此取保候审的严重程度也就轻于其他强制措施,所有能够取保候审还是取保候审。在我国,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这种保释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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