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予受理的行为
以下九种行为被明确规定为不予受理的行为: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
3.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 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5. 刑事司法行为;
6. 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7. 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Copyright © 2019- ckry.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