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域内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保障。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细则明确,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全省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
2、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
3、倾斜:退休职工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4、年度报销限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5、待遇算法: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先付部分-起付标准)×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6、不予报销的情况: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已纳入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等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仅限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共用。
法律依据:
《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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