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据此,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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