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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吃客养生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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